新泰市群众咨询:空置房物业费问题
请问一个问题:按照最新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空置物业费如何交?标准怎样?麻烦介绍一下。
新泰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在2020-01-07回复:您好,您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问题办理责任人:市房管中心物业管理科王科长,联系电话:7223759。